三、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提升防灾减灾水平
要不断完善监测体系、监测手段和预警预报方式,优化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防灾减灾效果。国土资源、气象、救灾、防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总结成功经验,认真开展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度,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竭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千方百计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将相关信息传达到乡镇、学校、村、组及农户,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对因不负责任,延误预警预报,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经常或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同时要督促开展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凡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新上的探采矿、用地建设项目,没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认真抓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十大惠民行动和州委、州政府“10+5”惠民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认真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分管领导亲临现场,组织、安排、落实治理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及责任,确保工作方案、工程进度、质保体系三到位,其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证和资格证书原件应交县市国土资源局押存,待工程竣工初验后及时退还;监理单位要固定现场监理责任人,每天除完成监理任务外,还要负责对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勤,记录在案,工程施工结束时,考勤记录将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逗硬惩处;勘察、设计单位要确定责任人驻场工作,随时与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共同及时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监察、发改部门要抓好对工程招投标(或比选)全过程监督和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有效杜绝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资金的监管,按进度拨付资金(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审签,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州国土资源局确定的项目联系人签字同意后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省补助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资金必须按照“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足额兑付给安置户。同时要积极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配套资金,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州政府惠民办、督办室要做好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