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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8〕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等工作。
  二、物业保修金交纳方式及标准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管理机构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物业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或者补交物业保修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物业保修期限、范围和责任
  保修期限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给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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