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把民主立法、群众参与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做好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工作,使公众自立法源头便开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增强立法的民主性,让立法工作充分体现社情民意。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以及根据立法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三)创新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着力于解决改革发展和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管理环节和程序,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行立法后的评估,通过立法后评估发现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尽量避免立法工作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群体保护、优抚安置和保障、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群众工作职能,完善群众工作体制机制;支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切实使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做好公共服务上。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