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十五)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社会征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
(十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事项,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合并原“昆明市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昆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隶属市房产管理局的昆明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系统;负责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十八)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民政、建设、财政、统计等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期和年度建设、供应计划;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投资计划;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做好所涉及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