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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严格控制成本,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平抑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督促缴存比例不达标单位,尽快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市统一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十三)严格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购买程序,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和轮候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购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产籍和上市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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