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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在新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相关配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建面积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完成配建任务,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我市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期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否则不予批准建设;原登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但原土地使用者申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比例不低于50%的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后变更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且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源有多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八)多渠道增加保障性房源。各级政府向社会归集的各类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单位将自有住房向职工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售。房地产企业以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征用的土地,尚未建设的土地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九)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出租住房。

  三、落实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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