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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一)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有效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工作,按要求制作并提供申请书规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明确受理申请的方式、程序、范围及答复的途径、时限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各级、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沟通、确认,确保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发布。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建立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2009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发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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