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组织的其他兼职成员、居民小组长(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每人每月160元;
5.社区专职工作者原则上不能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如社区专职工作者因历史原因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则兼职不兼薪。
6.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不含兼职人员)的生活补助,随着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加;社区其他专职人员和社区组织的其他兼职成员、居民小组长(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生活补助的增长,由各县市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最低工资增长幅度自行确定。
7.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助,各县市可分为基本生活补助与工作考核补助两部分,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研究确定。
(三)社会保险。
1.参保对象、险种和办法。我州凡享受各县市财政生活补助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兼职人员),在职期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
2.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3.按属地管理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在所在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督促落实。
三、奖惩激励机制
各县市和各街道、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对社区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奖惩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
(一)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社区组织,且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对社区组织的工作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社区组织,每项荣誉奖励社区专(兼)职工作者一个月的生活补助(兼职人员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三)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社区专(兼)职工作者(兼职人员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考评在称职以上,且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对其工作满意度达到70%以上的,年度病事假在20天以内的,年终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四)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较差的社区专(兼)职工作者,考评在基本称职的,且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对其工作满意度在70%以下的,不得享受年终增发的一个月生活补助费,由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戒勉谈话,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