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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保障问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保障问题的通知
(凉府发〔200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我州社区建设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7号)要求,现就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保障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城镇社区工作队伍是指社区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一)社区组织是指:通过社区规划规模调整后,经各县市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城镇社区党组织和城镇社区居委会。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通过公开招考、招聘或推荐的人选,城镇社区党组织和城镇居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按程序产生的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考、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每个社区按300户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1000户以下按3至4人配备。

  二、保障标准及社会保险

  (一)社区组织的工作经费。

  1.社区户数在1000户以下(不含1000户),每个社区的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0000元;

  2.社区户数在1000至3000户以下(不含3000户),每个社区的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5000元;

  3.社区户数在3000户以上,每个社区的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20000元。

  (二)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1.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不含兼职人员)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与其他委员的生活补助差距,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社区的其他专职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不低于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原则,每人每月600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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