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目标考核。参照省对州的作法,州人民政府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每年对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到位、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县市,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房地产发展专项规划,是落实“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省要求,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市应抓紧修订完善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明确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及相关措施。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完善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七)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评议、举报和奖罚制度。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及有关媒体进行资格公示。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通信途径,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对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一)州规划和建设局在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定,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州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管理;州房管局负责州级部门的房管工作,协助州规划和建设局实施安居解困惠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