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4.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5.购房个人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组织机构。州政府决定成立“凉山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处理全州住房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各县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州长为副组长,州规划和建设局、州房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目标办、州人民银行、凉山银监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工作负全部责任。各县市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订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任务完成。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编制、人员,解决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切实抓好本地区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