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三)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在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二)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落实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