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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并逐步增加实物配租的比例。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按下列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本级分成部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由政府实施的商品房开发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六)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城镇保障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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