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凉府发〔200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安居解困惠民工程建设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结合凉山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凉山”,把安居解困惠民工程作为全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强力推进,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二)总体要求。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要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科学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坚持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我州所有县市都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全州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