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
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最新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2008-2009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三类,其余未列出项目为允许发展类项目。现将2008-2009年度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予以公布:
凡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凡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新建项目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应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综合竞争力;但禁止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经贸、消防、建管、工商、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本导向目录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重新调整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