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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市财政(地税)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市财政(地税)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动用应急预备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五)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拨付
  1.市财政(地税)局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2.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不服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合理性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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