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市财政(地税)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市财政(地税)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动用应急预备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五)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拨付
1.市财政(地税)局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2.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不服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合理性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