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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3项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一)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实验室比对,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二)监测频次

  二氧化硫(SO2) 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SO2)的监测每季度一次。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化学需氧量(COD) 对污染源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监测每季度一次。生产周期大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周期小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小时的过程监测;小于24小时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燃煤含硫量 对燃煤含硫量进行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燃煤含硫量监测与二氧化硫同步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 各州(地、市)环境监测机构对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应按要求和规范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每季度一次,必须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

  (三)监测分析方法

  二氧化硫(SO2) 可选择以下监测分析方法。化学法:碘量法\自动滴定、碘量法\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仪器法: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电导率法\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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