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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省确定了6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盐湖化工行业。各地以上述行业为准,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1-2个行业,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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