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采用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采用的系数,即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保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保局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的,监测频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原则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州(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依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按照排放强度法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