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制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1月21日青政〔2008〕12号批转)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完成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
“统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统计办法”中的有关核算方法,完善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宏观核算与重点调查、非重点估算相结合的环境统计方法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数据。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