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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青政〔2008〕12号 2008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按期完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题会议,通报和分析全省污染减排形势,督促各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度和污染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并按计划实施。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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