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统筹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