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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0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实施《条例》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责,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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