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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考试阅卷阶段(2008年4月15日前)。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即抽取。省、市州有关部门届时将派出巡查人员巡考。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织阅卷。
  (四)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考试成绩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表样见附件)。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情况应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档案,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换发证件阶段(2008年5月4日至5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确认,分级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市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市、县(市、区)二级法制机构颁发。省驻酒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系统直接发放,但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监督。中央在甘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有的行业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届时,市政府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新版证件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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