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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三)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编制标准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执行。政府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其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建,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甘机编办〔2006〕58号)执行。人员编制结构为: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的95%以上,其中: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1.5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卫生医师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力争到200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覆盖面达到75%以上,到2010年达到85%以上;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有效引导参保职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五)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六)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管理机制。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逐步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降低药品加价率,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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