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外埠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若半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责令批发商停业整顿;对来自相同产区的农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品1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
(六)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互相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1.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动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2.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贴挂标识。
3.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规模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建立防疫、休药期、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免疫等情况。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公示牌,每天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1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免费发布。
(二)严格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