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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动监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5.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批发商应向零售商出具《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零售商须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6.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企业的畜禽产品检疫工作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不得由企业自检。产品应提供有关检疫证明。

  (二)逐步实行蔬菜批发固定摊位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凡在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步实行固定摊位制度并办理营业执照。

  (三)建立农产品销售企业自检和农业行政部门抽检制度。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检测站,负责进入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2.经营农产品的商场、超市自行设置检测点,负责自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自设检测机构,负责所配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4.实行例行检测制度。市农业检测中心和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要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每半月例行抽测1次,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销售索证索标制度。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1.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由设在市场的检测站负责。

  2.商场、超市由自设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

  3.其他农产品经营场所由市场开办者指定质量专管员负责。

  4.索证索票工作主要包括:

  --查验经过国家法定机构认定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标识。

  --查验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查验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是否具有销售凭证及产品质量证明。

  --零售商应向批发商索要《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和其他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效凭证。

  --经销商在索证索票的同时,应建立台账,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五)推行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应对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对疏于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失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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