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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八)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管理。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支持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积极申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节水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九)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物价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按照产业政策执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要认真甄别和分类,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严格政策措施,发挥政策效力,抑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十)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能源监察(监测)执法机构是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是节能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根据《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转发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经贸人事〔2008〕27号)要求,加强温州市能源监察机构建设,落实能源监察机构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十一)加大能源利用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节能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3个办公室,节能降耗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使节能降耗办公室有效开展工作,各级财政要确保节能降耗办公室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围绕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分解下达的节能目标狠抓落实,确保节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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