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
(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力度,定期抽查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政府机关要做好节能表率,重点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等,不断提高机关能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支持开发和利用小水电,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大力扶持和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沼气、风光电一体化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替代能源的应用技术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发挥节能降耗的主体作用,依法强化节能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级政府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凡是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其中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由市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年耗能1000至5000吨标准煤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强制实行能源监测(审计)。组织重点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对发生违法用能行为的单位,严格按照《
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经过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各地在新建项目和招商选资过程中,必须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水平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坚持审批高耗能新上项目与当地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实施项目“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