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61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推进温州“第三次跨越”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节能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节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到2010年三次产业比重达到2.8:52.2:45.0。积极构筑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高于全部工业产值增幅;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加快高能耗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突出抓好不锈钢、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塑料、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合成革)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以及差别电价(水价)、信贷调控等经济手段,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皮革(合成革)、电镀、塑料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现项目“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