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 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策略的研究,不 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县(区)政府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要实行政府“一 把手”负责制。下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艾滋病 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 怀”政策和“四有一不”要求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 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 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 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组 织制定对高危人群进行行为干预的支持政策,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 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 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强制推广 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 形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部门职责,结合系统特点,制 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市、县(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 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 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 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 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 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 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