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 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具有濮阳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河南省行政 区域内于2007 年 12 月1 日至2008 年5 月31 日在指定销售网点 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具有濮阳市农业户籍的农户(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 (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 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身份证、发票 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款折账号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 地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下称商务部门)办理补 贴申报手续。
(二)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及时编制 “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 档),分别于2008 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 日前报送县 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一是 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 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 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 底册”,会同同级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 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没 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 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 级财政负担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 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县(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财政补 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 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 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 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河南省家电下乡 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 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 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折账户。县(区)级财政部门在2008 年6 月20 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区)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报市财政局,6 月底前,市财政局核实汇总全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 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以后年度于4 月10 日前核实汇兑本 县(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4 月15 日前由市 财政局汇总全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