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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结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纠纷,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四条 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纠纷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四)具有有效的土地等权利证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纠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依据提供。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对重大或特别复杂的争议案件,经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受理案件后或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结构批转、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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