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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三)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审计、财政、发改委、建设、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审计机关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履约情况、人员专业素质情况、审计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进行评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以上内容对每个投标单位评出一个综合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投标人单位履约情况、人员专业素质情况、审计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分;
  (二)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由审计机关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工作机构组成、评标程序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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