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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密封信封将投标文件直接送达审核中心。审计机关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投标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
  (一)投标单位人员及基本情况表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参加委托审计人员工作简历、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投标单位的近两年审计项目清单;
  (六)投标单位拟参加审计的人员近三年审计项目清单;
  (七)审计方案及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由审计机关确定。由审计机关组织开标,所有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时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审计机关对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所有投标文件,在经邀请的监督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不符合投标文件组成的由开标人当场宣布废标,开标过程应由审计机关做好记录,并负责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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