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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喀什地区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喀什地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喀什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财会[2006]0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地、县(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地区审计局负责管理地区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委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审计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等。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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