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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㈠当事人向市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申请表》;
  ㈡市城管局审核资料,组织现场查勘;
  ㈢符合条件的,发给《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扬州市市区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标志设置告知书,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广告样稿或电脑模拟设置效果图;
  ㈡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资料;
  ㈢广告内容及制作说明;
  ㈣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下列户外广告实行联合审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㈠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临时申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
  ㈡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
  ㈢批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
  ㈣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涉及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等其它管理部门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凭《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不提出改进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广告设置者应按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置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应当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广告标志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广告:
  ㈠利用交通隔离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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