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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发放的程序和形式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培训任务分解情况,确定各乡镇培训券发放数,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各乡镇(街道)要将培训券分解到村,并核实学员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金额的培训券。除此以外,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发放:
  1、可以将已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作为发放点,在不重复发放的前提下把培训机构招收的本市户籍学员作为培训券直接发放的对象。
  2、可以与普教阶段的初高中学校联手,对本年度应届毕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直接发放培训券。
  为避免重复发放和领取后不使用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代券凭证预发、培训后确认补发的办法,确保培训券发放给急需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代券凭证由各县(市、区)自行印制,内容应包括培训券的发放、使用、兑付等相关政策,以及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专业工种、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
  (三)发放标准
  培训券实行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参加培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助。根据学员家庭经济状况及选择的短期非农技能培训项目,一般发给每人价值200元的培训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贫困户培训补助标准可提高为300元/人。
  四、培训券的使用
  1、学员持培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根据培训券面值冲减培训费用,其冲减的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到所在县(市、区)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结算。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在培训项目招投标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报名向学员收缴学费时,应出示收费依据,公示收费标准,出具收费凭证。
  3、培训券内容由学员本人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由定点培训机构代理填写的,培训券作废。
  4、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票据,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一年。
  5、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农业(林)、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对照《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农民、有利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二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标认定工作,按照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的要求,确保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培训机构,对已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名称、地址、培训工种、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供农民自主选择。
  五、培训券的审核与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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