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权发证,建立档案(9月1日-10月31日)
1.审核公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输入计算机有关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核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依法妥善处理;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四)检查验收,总结表彰(11月1日-12月31日)
1.自查整改。林改自查工作以县级为单位,由当地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整改。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地将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县级林改工作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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