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猎捕旱獭监管预防鼠疫发生与传播的意见
(青政办[2008]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鼠疫被世界卫生组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一号传染病,具有发病急、传染快、病程短、病死率高的特点。为了有效预防鼠疫发生与传播,确保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加强猎捕旱獭监管、预防鼠疫发生与传播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鼠疫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鼠疫一旦发生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地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危害,尤其对即将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性活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责任非常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对预防与控制鼠疫重要性的认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依法监管猎捕、销售、贩运旱獭及其制品行为,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鼠疫发生与传播。
二、健全鼠疫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职能,不断加大对鼠疫防控工作的投入,健全鼠疫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将做好包括猎捕旱獭行为监管在内的鼠疫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落实鼠疫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依法做好猎捕旱獭行为监管等各项鼠疫防控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猎捕销售贩运旱獭行为的监管
我省90%以上的人间鼠疫是由于猎捕旱獭而引发,近年来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交通条件日益便利,受经济利益驱动,东部地区部分农民工进入各鼠疫疫源地猎捕旱獭,并将未经消毒、灭蚤、检疫的旱獭皮、肉、爪等带入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的城镇、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非法交易,多次引发人间鼠疫并传入西宁、海东等地,鼠疫远距离传播危险性日趋严重。各地要切实加强猎捕销售贩运旱獭行为监管,2008年起全面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活动,对因猎捕销售贩运旱獭及其制品而引发鼠疫传播流行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