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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二、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它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十八、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报告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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