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2008]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改善民生。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历史任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推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
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