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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
(青政[2008]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鼠疫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病急、病程短、传染性强、死亡率高,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被我国政府列为法定防治的甲类一号传染病。我省的人间鼠疫主要因猎捕旱獭而引发,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猎捕旱獭并贩运交易的情况十分严重,人间鼠疫远距离传播的危险逐年增加,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现就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严防鼠疫发生与传播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省境内组织、从事猎捕旱獭活动。
  二、本省范围内禁止一切与旱獭及其皮毛、肉、爪、油等制品有关的加工、生产、经营、贩运、销售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卫生、林业、农牧、公安、工商、邮政管理、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的行为。如发现猎捕、贩运、销售旱獭及其制品者,应将当事人移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予以隔离观察九天,采样送检,并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对其所携带的旱獭及獭皮、肉及其他制品、猎具等一律就地销毁、深埋,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预防控制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止猎捕、剥食、携带旱獭等疫源动物,及时报告病死旱獭或其它病死动物、报告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帮助群众寻找安全、合法的副业生产渠道与增收途径,减少人与旱獭的接触,预防鼠疫的发生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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