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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扬府发〔200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民资工作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民资注册资本金,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对象:各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l、利用外资
  ①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②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0000元、20000元、40000元人民币。
  ③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
  2、利用民资
  ①完成注册资本金目标任务每1亿元奖励4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8000元,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②新开工的项目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3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6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1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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