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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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