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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廉洁规范,现将扬州市监察局制定的《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
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保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产权转让合法有序地进行,促进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廉洁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9]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产(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监察局对下列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
  (一)国有产权转让决策、运作、批准情况:
  1、国有产权转让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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