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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对于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给服务对象出具的书面凭证,不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每次扣3分。
  因主观原因导致办理事项出现差错的,每次扣2分。
  6、办事快捷、体现高效(8分)。
  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除因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外)1个工作日的,每件扣2分。
  7、相互配合、密切协作(5分)。
  因工作人员之间扯皮或不积极配合使办理事项延误,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每次扣3分。
  8、遵守纪律、服从管理(8分)。
  服务台面、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杂乱的,每次扣0.5分。
  在服务大厅内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烟蒂及乱倒茶叶渣等,每次扣0.5分。
  在服务大厅有抽烟、吃零食等违规行为的,每次扣0.5分。
  在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听音乐或干其它与窗口服务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2分。
  跨跃进出工作平台的,每次扣1 分。
  不服从分中心管理的,每次扣3分。
  不能按时完成分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 分。
  9、廉洁自律、不沾不贪(5分)。
  有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0、评议优良、高度满意(8分)。
  在分中心组织的随机测评和中心组织的抽查中,被服务对象打差,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次扣1分。
  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5分。
  下列情形视情加1-5分:
  对分中心或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代表中心参加市以上机关组织的各项比赛取得名次的;
  向中心简报或新闻媒体投稿(内容须反映分中心建设与日常工作及好人好事)并被采用的;
  有创造性工作成果或对中心、分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
  对同一情形,不重复加分或重复扣分。
  (三)考核方法
  1、分中心对所属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本考评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考核。
  2、考核原则上坚持每月一次,按得分高低以分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10%确定窗口服务先进个人,由分中心予以通报表彰,其中推荐一名同志报中心通报表彰。每季度从月度先进个人中推荐一名同志报中心登报表彰。年度从季度先进个人中推荐一名同志由中心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3、分中心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窗口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中心对分中心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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