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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由中心确定统一考核内容的占80分,各分中心从自身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内容的占20分。
  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5分)。
  上班迟到、下班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超过10分钟的,每次扣2分。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分中心的,每次扣3分;当月请假超过1周的,不参加先进个人评比。
  服务时间内离开窗口岗位超过15分钟的,每次扣1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2分。
  2、服饰整洁、讲究仪表(3分)。
  应着制服(包括统一制作的工作服)而未着制服的,每次扣1分。
  装束怪异的,每次扣1分。
  工作时间内穿拖鞋的,每次扣1分。
  工作时间内穿背心的,每次扣1分。
  3、态度热情、礼貌待客(8分)。
  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或无正当理由使服务对象有不满反映的,每次扣3分。
  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无论什么原因,每次扣5分。
  4、业务过硬、操作熟练(10分)。
  接待服务对象未讲普通话的扣1分。
  被服务对象反映业务不熟悉的扣2分。
  因业务不熟悉导致服务工作出差错的,扣3分。
  在分中心组织的业务技能考试或中心组织的共同科目考试中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
  5、规范服务、依法行政(20分)。
  咨询服务未做到“一口清”、“一纸明”或受理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使服务对象多跑腿的,每次扣3分。
  窗口工作台未摆放姓名牌或未佩带工号牌的,每次扣0.5分。
  要求服务对象提交非法定资料的,每次扣3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不让服务对象当场更正的,每次扣3分。
  对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未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每次扣3 分。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3 分。
  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或可以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及时受理登录或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
  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说明理由或未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每次扣3分。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除可以当场更正外,未向服务对象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的,每次扣3 分。
  申请事项不予许可或不予办理,未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办理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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