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集中申报的年度常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厅长签发后上报;
(二)一般行业性项目由厅长专题会审定后,报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签发后上报;
(三)急报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小的零星项目,经相关行业分管厅长审签后,报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签发后上报。
上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经厅长或分管厅长审签上报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 (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和省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