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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治理改造中低产田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治理改造中低产田的意见
(郑政办〔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地治理改造中低产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治理改造中低产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把他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把改造中低产田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心工作来抓,2001年以来,共投入资金1.9亿元,改造中低产田40万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6500万公斤,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改造中低产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全市现有444.8万亩耕地中,仍有143万亩中低产田。这些中低产田土壤质地差,水利设施匮乏,特别是丘陵山区中低产田地形地貌复杂,耕作困难,生产条件差,严重影响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急需治理和改造。对现有中低产田进行治理和改造,对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根据发展现代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需要,立足土地平整和治理,争取再造一部分基本农田。通过逐步治理改造,把中低产田建成高产田。基本要求是:把山区中低产田建成适宜机械耕作的梯田;把丘陵区中低产田建成相对平坦,适合现代农业耕作和灌溉的旱涝保收田;对平原区中低产田实行水土田林路综合治理,建成高标准农田,使之成为我市农业结构调整的示范区、现代农业的试验区。
  三、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每年市本级立项治理改造土地5万亩。其中平整治理土地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2万亩。
  四、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一)建设标准
  平整治理土地标准:一是山区建成便于机械耕作、灌溉的梯田,项目区再造耕地3%以上。二是丘陵区实现田块平整,每块农田不低于30亩,项目区道路适合中型以上农业机械通行,90%以上地块能适宜农业机械耕作,水利设施配套,基本实现旱涝保收,项目区再造耕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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